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年终奖金
(四)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干事、项目副总干事、项目主管、项目助理、办公室主任、行政人员、财务部主任、会计、出纳等。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
(二)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交通补贴由工作人员凭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用交通工具的票据限额报销,只报不补,交通补贴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补贴。工作人员在办公地所在的地区处理本基金会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应按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四)通讯补贴包括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和无线上网费,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五)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六)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七)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按年度考评情况予以发放。
(二)绩效工资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分数/100。
年度考核不合格,视为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调整职务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以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五)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九条 奖金。为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健全基金会薪资福利体系,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基金会按照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每年年底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视当年实际收入为准。
第十条 为鼓励大家积极踊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规范日常工作态度及激励员工动力,全勤工作人员给予每月每人200元奖励金,员工迟到早退根据个人意愿进行乐捐。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
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