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没有特殊情况下,监事必须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筹备会议以及基金会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监事的会议出勤率将作为每年考核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