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证书颁布、规范用章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公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所有证书、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证书、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
公文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OA系统审批流程或微信等平台截图用印,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六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起执行。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