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会计核算,规范费用支出审批制度,推经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合理、合法、合规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费用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不允许报销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允许使用虚假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2.节约原则。费用支出应当坚持资源节约、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留下痕迹的原则。
第三条 费用类型
1.业务费用支出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理事会会议投票确定支付。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理事会会议投票确定支付。
2.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等,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理事会会议投票确定支付。
3.筹资费用支出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筹资费用参照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参照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差旅费
1.基金会员工因业务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包括:
交通费;可报销长途往返交通,常住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往返交通,有多种交通工具选择时,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住宿费:住宿期间明确告知酒店不设立房间内有偿消费,如发生有偿消费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按照职务级别对应住宿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的酒店住宿。
餐费: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机场和车站用餐费用,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以及其他允许在差旅费中列支的费用,凭发票原件实行实报实销,限额报销。
第五条 劳务费
1.报销标准和范围:临时外聘专家主持、讲课、咨询、审稿、评审、项目工作人员和参与者的服务费、兼职人员劳动报酬和提供特定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2.劳务费支付标准和要求:基金会举办的会议及各类培训,劳务费标准:院士3000-5000元/人/次,知名专家1500-3000元/人/次,普通讲者800-1500元/人/次,主持人500-1000元/人/场,会议服务人员200-800元/人/天,志愿者不超过100元/人/天。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会议每次讲课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嘉宾致辞参照讲课费标准;培训班每半天不超过4学时;如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费。
3.其他人员劳务费标准:摄影、摄像1000-1500元/人/天,速记300-500元/人/小时,新闻宣传300-2000元/次。直接参与会议、培训、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服务和专家助手等人员费用,支付标准应低于专家标准,以工作量及时长为计算依据。
4.与基金会签订劳务合同的兼职人员,劳务费标准按照劳务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期满未续约的停止发放。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再从基金会领取项目劳务费,兼职人员有本部门工作职责以外的讲课、支持任务,参照专家讲课费标准。
5.会务执行公司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在基金会领取劳务费。
6.劳务费报销材料:加盖公章的项目通知或邀请函,无通知或邀请函的,提供专家签到表原件和活动现场照片,项目日程表等,填写完整的劳务费申领单,劳务费会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劳务汇总表需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主要指执行和管理公益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
2.就餐要厉行节约,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审批流程
费用支出办好审批流程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交财务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