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使资金更好的用于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保证基金会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和规避风险,实现资金运作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