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按时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党员会议、参加党内的学习、教育和组织生活,以及其它党内的活动,需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二、党员对通知参加党内会议、学习和组织生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办理党内请假手续,对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给子党内批评教育。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党章》第九条规定,认为自行脱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批准,子以除名。
四、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的标准在言行上严格要求自已,在企业的急、难、险中和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
模范作用,做好群众的表率。
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在企业职工中有损于党员形象或影响较差,经批判教育和要求期限改正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第九条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批准,给子劝告脱党,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维护企业的厂纪厂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不准利用职务和岗位之便,为自已提供方便,谋取私利,不准行贿受贿,不准贪污盗窃,不准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