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任务保证基金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法令及财务制度,正确地领用与支出财务资金,合理、节约、有效地运用经费于业务活动之中,严肃财经纪律,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地、全面地、准确地反映与汇报,不扩大不缩小,不隐瞒也不说假话。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与解决问题时,要对问题的性质以及错误的事实、情节、原因、后果、背景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根据问题的大小与轻重程度、性质和政策规定,作恰如其分的处理。
(三)让事实与数据说话。检查出的问题,既不能轻率地作结论,也不能凭自己个人好恶、情感和主观推测办事,必须有证有据,事实与数据确凿,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忌朝令夕改,更不能今天处理,明天平反昭雪。
第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监督;
(二)对基金会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对基金会的财产物资进行监督;
(四)对基金会捐赠资金、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务监督应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
(一)账务检查。通过对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分析,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二)实物检查。对基金会的设备、财产、物资的存放、保管、使用以及领取制度的检查、清查和盘点,核实设备、财产、物资的数量、价值,弄明情况,查清原因,做出结论。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一种通过现场观察,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揭矛盾、摆问题,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的一种监督方式。目的在于查清和核实问题,分析原因。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形式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八条 办公室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一)每年年度终了,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
(二)在换届和离任(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人监督。按规定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向捐赠人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保证捐赠人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
第十二条 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1年1月18日起执行。
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2021年1月18日